2017年06月20日 17:30 來源:福建省僑辦
一、申請要求
歸僑僑眷申請其身份證明,必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上報縣(區)僑務辦公室。縣(區)僑務辦公室核認后出具歸僑身份證明書或僑眷身份證明書。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僑務部門可確認其歸僑身份:
1、本人檔案中有在國外定居的記載;
2、本人檔案中有解放前在國外工作(包括從事海員工作)一年以上的記載(國民黨政府外派人員除外);
3、本人系解放前出國的留學生,其檔案中有在國外從事研究、教學、半工半讀工作一年以上的記載;
4、本人回國證件、國外定居證件、出生證;
5、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僑務部門僑情普查資料和落實政策資料記載;
6、公安部門戶籍檔案記載。
三、申請人系本辦法第一條所指定的親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僑務部門可確認其僑眷身份:
1、本人檔案中有歸僑親屬或海外關系的記載;
2、申請人親屬檔案中有在國外定居或海外關系的記載,以及申請人與該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薄、檔案記載、公證書);
3、申請人親屬的回國證件(或海外定居證件),以及申請人與該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同上);
4、申請人系同華僑、歸僑有七年以上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申請認定僑眷身份時仍保持扶養關系并取得公證的。
四、認定部門
歸僑僑眷身份統一由縣級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申請人原籍福建,現在省外工作或學習的,按上述各條要求向原籍所在地縣(區)僑辦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縣(區)僑辦審核后報省僑辦,由省僑辦出具證明。
各地(市)僑務辦公室可根據實際需要出具本地(市)歸僑僑眷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