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04日 13:46
(1999年6月17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6月25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商業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推動國內市場建設,使擴大商業領域利用外商投資試點健康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外國公司、企業同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合營商業企業)。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
第三條 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商業發展規劃,能夠引進國際上先進的營銷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國內商業現代化,帶動國內產品出口,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條 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的地區由國務院規定,目前暫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
第五條 合營商業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國合營者或外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應為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的企業,且能夠通過擬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帶動中國產品出口。申請設立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三年年均商品銷售額應在20億美元以上,申請前一年資產額應在2億美元以上。
申請設立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三年年均商品批發額應在25億美元以上,申請前一年資產額應在3億美元以上。
(二)中國合營者或中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應為具有較強經濟實力和經營能力的流通企業,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應在5000萬元(中西部地區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其中,中國合營者為商業企業的,申請前三年年均銷售額應在3億元(中西部地區2億元)人民幣以上;為外貿企業的,申請前三年年均自營進出口額應在5000萬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
第六條 合營商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符合所在城市商業發展規劃;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8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
(四)采取3家以上分店連鎖方式經營的合營商業企業(便民店、專業店和專賣店除外),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其中對合營商業企業本身經營情況較好,外國合營者已從國內大量采購產品,并能借助外國合營者的國際營銷網絡,進一步擴大國內產品出口的合營連鎖商業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后,可允許外國合營者控股;開設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營商業企業和連鎖方式經營的便民店、專業店、專賣店,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不低于35%;從事批發業務(包括零售企業兼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
(五)合營商業企業的分店只限于中外雙方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的直營連鎖形式,暫不允許發展自由連鎖、特許連鎖等其他連鎖形式;
(六)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中西部地區不超過40年。
第七條 外國合營者與合營商業企業簽訂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外國合營者提取的相關費用總計不得超過合營商業企業當年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的0.3%,提取年限不超過10年。
第八條 設立合營商業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中國合營者向所在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計劃與經濟委員會,下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及有關文件,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內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征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意見后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由試點地區外經貿部門按規定程序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上報合同、章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合同、章程予以審批。獲得批準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之內,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營商業企業,應報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申報文件
1.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2.合營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3.合營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如果中國合營者以國有資產投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方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5.擬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經營的商品種類;6.其他有關文件。
(二)合同、章程申報文件
1.可行性研究申報文件及其批準文件;
2.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擬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的合同、章程;
3.進出口商品目錄;
4.擬設立合營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營各方董事委派書;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其他有關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為復印件的,一律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條 國有流通企業投資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的,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國有流通企業投入的有形和無形資產進行科學、公正的評估。評估結果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后,作為投入國有資產作價的依據。
第十一條 已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申請兼營批發業務、開設分店、更改合營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征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后予以審批;已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的其他變更,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報批時合營商業企業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經營狀況報告;
(三)企業驗資報告;
(四)企業出口情況報告及證明文件;
(五)董事會有關決議;
(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七)其他有關文件。
企業應自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等手續。
第十二條 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1.商業零售(包括代銷、寄售)經營;2.組織國內產品出口業務;3.自營商品的進出口業務;4.經營相關的配套服務。
(二)經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國內商品和自營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組織國內產品出口。
第十三條 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經批準可兼營批發業務。
第十四條 合營商業企業不得從事商品進出口代理業務。
第十五條 合營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合營商業企業年度商品進口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商品銷售額的30%。
第十六條 合營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受中國法律、法規管轄,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的保護。合營商業企業如有違反中國法律、法 規的行為,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各地要嚴格按本辦法規定設立合營商業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查處。各地經濟貿易委員會、外經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跟蹤試點情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妥善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八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機構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祖國大陸投資設立合營商業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辦公室法案室《僑務法律法規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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