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同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橫向聯合,推動自治區外向型經濟發展,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橫向聯合的意見》的精神,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范圍包括:凡通過中介服務,為自治區引進國內外資金、物資、技術、設備、商標、項目的國內公民(不含黨政機關現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及專門從事招商引資工作的在職干部)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或行政、企事業單位及社團組織(以下統稱中介人)。
第三條 凡引薦國內外資金完全到位后,一個月之內對中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凡引進國內外資助、贈與等無償資金(或物資)的中介人,按其引進資金(或物資價值)總額的10%,給予獎勵;
(二)凡引進國內外無息貸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視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資總額的3—5%給予獎勵;
(三)凡引進國內外年息低于國內銀行同期利率(人民銀行基準利率,下同)的資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視其使用年限的不 同,按引資總額的1一2%給予獎勵;
(四)凡引進國內外資金與銀行年息相同、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資總額的0.5%獎勵;低于銀行年息1個百分點、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資總額的1%獎勵;低于銀行年息2個百分點、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資總額的1.5%獎勵;低于銀行年息3個百分點、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資總額的2%獎勵;凡引進國內外資金高于銀行年息、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的,接引進資金總額的0.3—0.5%獎勵;
(五)凡引進國內外資金投資聯合興辦企業的,按投資總額的1—3%給予獎勵;直接投資于能源、交通、農牧業開發、出口創匯產品及公益事業項目的,直接引薦人的獎金可按上述獎勵額度上浮20%。
第四條 引進高新技術、名牌產品的,可根據引進技術先進程度、產品知名度、經濟效益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是:
(一)引進先進技術、使產品新增利潤達到15%以上的,按該項目年新增利潤比例,獎勵1—1.5%;
(二)引進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技術或引進填補自治區空白的科技成果,最高按該項目年新增利潤的2%獎勵。
(三)引進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技術或引進填補國內空白的科技成果;最高按該項目年新增利潤的3%獎勵。
第五條 對引薦外商投資額達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和引進國內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的中介人,除按上述有關標準發放獎金外,企業所在地的旗縣以上人民政府要頒發獎勵證書和獎杯。
第六條 為自治區招商引資作出突出貢獻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章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的規定,由受益企業所在地政府,年終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黨政一把手要報上一級黨委、政府批準。
第七條 獎金的支付渠道:興辦中外
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補償貿易項目的,獎 金均由企業中方支付;興辦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公益事業項目的,由企業所在地政府獎勵,獎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支付;興辦加工裝配項目的,獎金從企業獲得的工繳費中支付;出租廠房、設施的,獎金從獲取的租金中支付(橫向聯合企業比照執行)。
第八條 獎金支付辦法: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中方支付單位憑當地會計事務所驗資報告確認的外方實際入資證明經當地對外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向中介人發放獎金。其他項目,支付單位憑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橫向聯合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經同級對外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向中介人發放獎金(審核工作包括對中介人資格審查)。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外開放辦公室負責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辦公室法案室《僑務法律法規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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