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 16:30 來源:中國僑網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歸僑、僑眷依法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對歸僑、僑眷依法從事的生產或依法投資興辦的企業,不論類型怎樣、規模大小、技術水平如何,只要是依照法律規定興辦的,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人民政府都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并給予鼓勵和支持。(來源:《僑務政策法規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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