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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9日頒布山西省政府,1992年3月9日實施) 為進一步做好接受捐贈的工作,正確引導接收捐贈的方向,保護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愛國愛鄉的熱情,加強對捐贈款物的管理,使捐贈工作更好地為我省的經濟建設服務,根據國發〔1982〕110號、國發〔1986〕10號和國發〔1989〕16號文件精神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接受捐贈的原則 (一)境外捐贈,是指華僑、港澳臺同胞,由于熱愛家鄉、熱愛祖國的愿望,自愿向家鄉捐贈的直接用于發展工農業生產、科學技術、文教衛生以及公益等事業的物資或現匯。 (二)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外商、僑商和港澳臺客商,向我省有關單位贈送物資,不屬于捐贈范圍,應按照對外經濟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接受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捐贈,必須嚴格堅持“捐贈自愿、接受自用”的原則。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的直接用于工農業生產、文教衛生、科技以及公益事業的生產資料,在合理自用范圍內準予免稅放行,超出部分征稅放行。 (五)華僑、港澳臺同胞自愿贈送各級黨政機關和工青婦、人民團體(包括內部的托兒所、干部療養所等)的物資,可以憑省廳(局)級以上機關的證明,由海關按《海關對進出口禮品管理規定》辦理。 (六)以黨政機關名義接受的捐贈,不得自用,必須用于本地區的生產、教育、公益事業。 二、接收捐贈的審批機構和程序 (一)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華僑、港澳同胞的捐贈,由各級政府的僑務辦公室受理;臺胞的捐贈由各級政府的臺灣事務辦公室受理。 (二)接受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的捐贈,價值不足人民幣一萬元的,由省政府僑務辦公室或省臺灣事務辦公室批準;價格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華僑港澳臺同胞為支援家鄉建設,個人捐贈的規匯,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調入境內,在當地中國銀行開立專戶,專款專用。需要相應提供的物資和設備,盡量從省內組織供應。購買物資,屬外貿部門提供的出口商品,按出口價格用外匯結算,視同外貿部門執行出口任務;內地確實不能供應的,可以委托外貿部門代理進口。 (四)屬國家規定限額管理的十三種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接收單位憑省政府的批準文件及有關文件向對外經貿部門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驗放。 (五)接受未規定限額進口的機電產品,由省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會同省僑辦或省臺辦核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并報國務院僑辦、臺辦備案。 (六)對實行集中報批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包括以“在外售券、境內提貸”方式接受的捐贈,只限接受單位自用。所有接受捐贈的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都應憑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機構申請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驗放。 (七)受贈單位憑批準件及贈送函、接收函、分配使用清單等材料到海關辦理捐贈物資免稅手續。 (八)接受捐贈的單位,需填寫由省僑辦或省臺辦印制的“受理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報批表”一式四份;經縣、地(市)僑辦或臺辦簽注審核意見后,附受捐單位主管部門的正式報告,捐贈人的捐贈函和報價單(均一式兩份)報請省僑辦或省臺辦審理。 (九)受捐主管部門的正式報告,要寫清捐贈人的政治經濟情況,與接收單位的關系以及對所接收物資的具體分配方案。 (十)接受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和專賣、專營的捐贈物資,由省僑辦或省臺辦核報國家主管部門歸口審批并報省政府備案,由海關按規定驗放。 (十一)捐贈人由于在大陸停留時間較短,但又屬于時效性效強的捐贈事項,受捐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先接受捐贈,后補辦審批手續(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除外)。 (十二)經批準接受的捐贈物資,應予批準之日起半年內運進,除因特殊情況經原批準機關審定準予延期外,逾期的一律不準進口。 (十三)歸僑、僑眷、港澳臺同胞的眷屬接受境外親友捐贈的自用小型生產工具,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公益事業的范圍 (一)直接用于建設少年兒童設施、幼兒園、敬老院和孤兒院的物資及生活物品。 (二)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專門設立的生 產企業的生產資料和直接用于殘疾人康復、生活的專用物品。 (三)直接用于修復和保護文物及名勝古跡的物資。 (四)直接用于環境保護、挽救瀕危動植物種、筑路及修橋等公共設施建設的物資。 (五)其他公益事業。 四、捐贈物資的管理 (一)接受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捐贈物資,各級審批機關要嚴格控制,加強管理,并建立檔案登記制度,對于按照規定應予免稅或征稅進口的物資,審批機關應在批準時向受贈單位說明。 (二)除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外,超出合理自用數量的捐贈物資(包括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和專賣、專營的物資),由省僑辦或省臺辦會同海關和有關單位確定定點收購,收購單位照章納稅并付給受捐單位相應貨款。 (三)捐贈進口物資的監控和檢查,主要由海關負責。海關應會同省僑辦或省臺辦對捐贈物資進行跟蹤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各地、市、縣僑辦和臺辦,亦應對所屬單位捐贈物資或現匯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海關報告。 五、接受捐贈的紀律 (一)各級、各部門要做好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款物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巧立名目向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進行攤派或勸募。 (二)對華僑、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的捐贈,一般不作公開報道。需公開報道的,應征得本人同意,并報經省僑辦或省臺辦批準。 (三)對假借捐贈名義內外串通,進行套匯、逃匯、逃稅、倒賣等非法活動的,一經發現,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要嚴加懲處,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辦公室法案室《僑務法律法規實用手冊》)